中评协〔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7年8月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执业会员分为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
本会设特别会员,包括特别机构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承认本会《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管理全国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籍。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单位会员条件:
(一)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并完成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
1.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或研究评估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评估师执业会员:通过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非执业会员: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但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工作的人员;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继续从事评估工作的非评估师执业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研究、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七条 本会负责会员入会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含计划单列市)级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的有关入会程序。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有关设立和备案文件,经地方协会核实后,报本会批准,成为评估机构会员。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中央企事业单位,从事资产评估研究和教学的单位,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成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其他非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地方协会核实后,报本会批准,成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地方协会初审后,报本会批准,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资产评估研究和教学单位、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评估行业工作的申请人,按相关规定,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其他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地方协会核实后,报本会批准,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书》。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单位会员的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四)特别机构会员被取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
(五)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的,应当按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退会申请,经本会批准予以退会。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的入会手续,可由所在评估机构统一办理。
第四章 特别会员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经本会核实后,成为特别机构会员。
第十五条 长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第十六条 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名誉会员。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方协会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通讯方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跨省工作变动的,应当到原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然后到转入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经本人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接受本会组织的相关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委托地方协会组织相关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资产评估法》、《章程》和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会员进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直接管理与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2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2〕6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