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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者:
 鄂评协 [2017]12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改革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评协组织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机构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讨论,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512日前将意见汇总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省评协。

联系人:何琼   联系电话:027-87837805

邮箱:11835632@qq.com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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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执业会员分为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

本会设特别会员,包括特别机构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承认本会《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四条  单位会员条件:

(一)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本会,成为评估机构会员。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凡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1.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中介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或研究评估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五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评估师执业会员:通过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履行入会程序,成为评估师执业会员。

(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履行入会程序,成为执业会员。

(三)非执业会员: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未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及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履行入会程序,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三章  特别会员

第六条  依法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以下称证券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评估机构特别会员。

第七条  长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实践能力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第八条  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名誉会员。

第四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九条  本会管理全国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籍。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地方协会办理会员的有关入会程序。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有关设立文件,经地方协会核实后,报本会批准,成为评估机构会员。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中央企事业单位,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等非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成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其他非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地方协会核实后的,报本会批准,成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三)评估机构特别会员:评估机构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资格后,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经本会核实无误的,成为评估机构特别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地方协会初审后,报本会批准,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资产评估研究、教学单位,在特定行业提供专门化服务的技术专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评估行业工作的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其他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地方协会核实后的,报本会批准,成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产评估师,可以向本会或地方协会申请成为资深会员。本会直接管理的个人会员,由本会审核批准;委托地方协会管理的个人会员,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由地方协会初审后报本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单位会员依法终止的;

(四)评估机构特别会员被取消证券评估资格的;

(五)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申请退会的,应当按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经本会批准予以退会。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的入会、退会手续由所在评估机构会员单位统一办理。

第五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方协会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更改相关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跨省工作变动的,应当到原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然后到转入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可以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本会组织的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委托地方协会组织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法》《章程》和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评估机构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惩。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411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