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娱乐场150章程
(1999年1月bet365娱乐场150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 3月15日,bet365娱乐场150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月14日,bet365娱乐场150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 bet365娱乐场150(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Hu Bei Province Appraisal Society ,缩写为HBP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士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影响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本省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行业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湖北考区的相关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审核和会员登记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会员执业资格、执业质量检查、监督;组织对会员执业责任的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文化建设;
(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一)组织业务交流,推动行业文化建设,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机关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委托或授权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资产评估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社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具有相关执业资质的人士和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
第八条 单位会员
(一)依法批准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和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可以向本会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
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三)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和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七)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九)按规定退会。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行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三)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五)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八)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按规定另行制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六)审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会员退会,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五)选举、聘请或解聘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八)审议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任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和专门机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三)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四)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三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按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单位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按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单位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五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单位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七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理事会通过。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部门拨付的经费;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采取适当方式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保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费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章程的。
第九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1年1月14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按规定经湖北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已于2011年5月23日经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