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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作者:
鄂人社考[2013]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19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一科”报考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二、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和《建筑工程评估基础》5个科目。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rsks.gov.cn),填写报考信息,上传近期1寸电子彩色登记照(jpg格式,照片大小在20Kb以下,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首次报考人员。
     1报“考全科”人员。符合“考全科”报名条件的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报名表、二代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资格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现场资格审查手续。
    (1)省直单位报“考全科”的人员,到省资产评估协会(武昌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B座12层)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由省资产评估协会在网上做资格审查确认标记后,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
     (2)市州以下报“考全科”人员,经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2、报“免一科”人员。符合“免一科”报名条件的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职称证、聘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现场资格审查手续。
    (1)省直考生,经省资产评估协会和省职改办现场资格审查(盖章),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在网上做信息审核确认标记后,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
     (2)市州以下考生,经市州财政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二)续报考生。
      往年已参加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全科”或“免一科”)的老考生,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点击老生报考图标,凭档案号直接通过网上提交报考信息,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应打印《报名表》留存),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确认。
     1、省直考生,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在网上做信息审核确认标记,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缴费。
     2、市州以下考生,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缴费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具体网上报名、缴费、准考证下载办法请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rsks.gov.cn)查询。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5月9日9:00—5月23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1、省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5月9日9:00—5月24日16:00(双休日除外)。
      2、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并予以公布。
   (三)缴费确认时间
      1、省直网上缴费确认时间为2013年5月9日9:00—5月25日16:00。
      2、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缴费确认时间,并予以公布。
   (四)准考证下载时间
     2013年9月2日9:00—9月8日14:00。
   (五)考试时间
    2013年9月7日:
    上午  8:30~11:00      经济法
    下午  13:00~15:30     财务会计
          16:30~19:0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2013年9月8日:
    上午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下午  14:00~17:00     资产评估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注: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决定,第一代身份证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方可参加考试。
     各地于2013年6月28日前将报名信息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5个科目,全部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请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应试人员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六、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科目信息设置如下:
考试名称
级  别
专  业
考试科目
 
025.注册资产评估师
05.考全科
01.资产评估师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3.财务会计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04.免一科
01.免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3.财务会计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02.免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3.财务会计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03.免财务会计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04.免经济法
1.资产评估
3.财务会计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在网上报名时,考生务必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和上传照片,如有误,请在报名期间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选择的报名点,填写《信息更正申请表》按程序更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规定,逾期不再受理更正。
     七、考区设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八、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0元。
     九、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省资产评估协会在报名期间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地址:武昌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B座12层;联系电话:027—87277736;联系人:吴玉辉)。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认真组织,严格按规定做好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工作。省直考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按要求培训监考人员,确保考试安全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